收养公告
为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努力给遗弃儿童创造一个温暖温馨的家庭环境、优质优良的教育环境和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助力遗弃儿童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后幸福健康的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积石山县寨子沟派出所按照司法程序移交的1名女弃婴,面向社会进行收养,具体公告如下:
一、被抚养人情况
女婴,3个多月,无健康不良状况。
二、收养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该弃婴收养条件为: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报名时出具健康体检报告)。
(四)年满30周岁。
1、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收养评估
为公开、公正的做好收养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积石山县民政局将组织评估组对申请收养弃婴的家庭经济收入、抚养能力等方面综合进行评估,得分最高者作为收养弃婴的主要依据。收养评估机构及人员对收养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保密。
四、择优条件
经实地评估后,拟评估后确定的收养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家庭成员双方高学历者家庭优先。
五、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20年10月15日至10月19日。
报名地点:积石山县民政局一楼大厅养老服务与儿童福利股。 联系人:马慧, 咨询电话:0930-7729944
六、报名需要提交的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的原因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单身收养的应当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者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配偶死亡者提供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应提供双方所持结婚证);
3、家庭收入证明、学历证明、房产证明(农户收养家庭由村和乡镇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健康证明(出具3个月以内的健康体检报告)、个人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
4、单位证明。收养人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初、再婚、丧偶)、家庭成员,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收养人有工作单位的,此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养人是农村群众或城市居民的,此证明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公章;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或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无子女证明”或生育证明。收养人常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县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
以上资料经核实有假,收养人将取消本次评估资格。
积石山县民政局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