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政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06-28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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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办发〔2017〕72号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政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县直、省州在和相关单位

    《和政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20

 



和政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县残联、县财政局、县地税局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临夏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临州办发[2017]115号),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和政县范围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使用本细则

第四条  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为在编人员或者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1至2级)或《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一般按年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折算办法:平均用工人数=全年用工人数÷12),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  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条 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相关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地税部门。(以财政部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为依据)

每年3月31日前,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民族报》等媒体发布《年审公告》。用人单位按《年审公告》要求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数。

第十一条  保障金一般按年缴纳。按年缴纳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按月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时,需向地税部门填写报送《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申报表》,申报缴纳保障金。若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同时出具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已安置残疾人核定通知书》原件,用人单位必须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地税部门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申报表》和《已安置残疾人核定通知书》征收保障金,开具税收票证。

第十二条  地税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地税部门应当催报追缴保障金。

第十三条  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据。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汇总核定数据,提交地税部门征缴。地税部门征收的保障金全额缴入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具体的规定执行。地税部门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十五条  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原则上通过电子缴税系统办理,按规定的预算科目(103014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和税收票证,就地缴入国库。

第十六条  因多缴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减免保障金,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地税部门比照税收退库规定,开具收入退还书,由国库办理退库。

第十七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的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于每年5月31日前持书面申请报告、《保障金申请减免审批表》、遭受灾害有效证明、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向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残疾人联合会按有关规定审批,并在6月30日前将审批结果反馈地税部门,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的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每年在《民族报社》等新闻媒体上公告一次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九条  地税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细则,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1〕100号)第七部分第一条用人单位逾期未向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6月30日前在《民族报》等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本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地税部门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县上年度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二十二条  保障金纳入政府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事业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残联、财政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若有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背本实施办法,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财政全额、差额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保障金从单位公用经费中缴纳。《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二十七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中列支”和《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省财政厅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从各单位公用经费中按核定额度,以‘社会保障缴费’(残疾人保障金)项目列入各单位预算基本支出”。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在管理费中列支,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九条  细则财政局会同地税局、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