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积石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县政府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0-12-28 17:56
字号:
收藏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积石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积2020

积石山县玉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农贸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海平

我局于2020年1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11月4日,州生态环境局积石山分局工作人员对积石山县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用建筑用砂及混凝土加工点砂石料生产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自用建筑用砂及混凝土加工点未生产,厂区生产车间的北侧有一堆砂石料原料,该砂石料原料堆的西侧,东侧未遮盖处理。经询问,该建筑用砂加工点实际由积石山县玉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张海平负责,实施砂石日常生产等。

以上事实,有州生态环境局积石山分局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责令改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依据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系统,经裁量,裁量结果:

1、情节较重,后果轻微,处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修正基准:

地区差异:三类,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补救成效不明显,改正态度:立即改正  

修正金额:叁万叁仟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叁万叁仟元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积石山支行 户名:积石山县财政局单一账户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积石山分局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