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一)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4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州境内的2个以上县(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我州在内多个县(市)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出血热、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州,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我州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
(4)霍乱在全州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并有扩散趋势。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州,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11)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50人以上;死亡5例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州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4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州所在城市(临夏市)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食品安全事故造成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10-49人;死亡4人以下。
(9)州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霍乱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末出现死亡病例的。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州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病人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造成人数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1.州应急指挥部组成
成立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州长担任总指挥,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州委宣传部、州卫生局、州新闻办、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交通局、州林业局、州商务局、州畜牧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环保局、州工商局、州旅游局、州无委办、州红十字会、临夏军分区、武警临夏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2.州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州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提出紧急防控措施,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岗位,落实防控措施;指挥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储备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经州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和疫区封锁决定;紧急情况下,直接采取措施封锁疫区,限制人员流动,防止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源;组织应急技术、药物等科研工作;督导检查应急处置工作。
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州委宣传部: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单位,及时报道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州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县(市)等建议;按规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评估。
州新闻办: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信息发布,组织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境外舆论,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管理和引导。
州发改委:负责制定全州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物价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犯罪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州工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采购(进口)、储备、调度和运输,保证市场供应,必要时提出运用国家储备物资的建议。
州教育局:负责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落实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州科技局: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防治技术、药品、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州公安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突发事件,加强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封锁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
州监察局:负责对应急物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案件,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
州民政局: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生活救助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火化或安葬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等待遇政策。
州交通局:协助州卫生局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州畜牧局:主要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人畜共患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全州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州外传染病疫情信息,确保出入境应急物资产品质量。
州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监测和基础调查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快速进行隔离及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趋势等预警信息。
州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物资储备,维护市场秩序;做好参加在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传播扩散。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州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州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开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生产供应。
州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卫生、检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组织旅行社、星级旅游宾馆、饭店做好对旅游团队及个人的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防控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州无委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州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助,必要时组派红十字医疗队参与医疗卫生救援;根据工作需要,向省红十字会发出救助呼吁,依法接收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关工作。
3.县(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县(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各县(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县(市)政府主要或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总指挥。县(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二)日常管理机构
州卫生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卫生局参照州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州卫生局负责组建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参与对卫生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卫生应急知识宣传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承担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县(市)卫生局负责组建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四)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伤病人员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品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州级各医疗机构负责组建应急医疗队和专家组,指导和支援应急处置。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病人转送、院内救治服务;负责采集患者送检样本;选派专家参加州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评估工作;承担人才培养和技术指导任务。州人民医院、州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承担全州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伤分类、现场急救、病人转送任务,并承担重大传染性事件医疗救治任务及承担重大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和烧伤等病人救治任务。州中医院、州妇幼保健院和临夏市医院承担重大非传染性事件医疗救治任务。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收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提出预警建议等。
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负责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收集、分析、报告疫情信息,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趋势,提出防控措施和技术方案;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效果评价;指导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置;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开展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学评价;组织健康教育、咨询,普及科普知识;选派专家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评估工作。
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
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全州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县(市)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指导各县(市)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全州建立统一的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卫生监督、实验室监测、哨点监测、出入境检疫监测网络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州、县(市)卫生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县(市)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监测工作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州、县(市)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二)预警
州、县(市)卫生局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迅速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和一般(Ⅳ级)4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州、县(市)卫生局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市)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2) 责任报告人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县(市)卫生局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县(市)卫生局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州卫生局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县(市)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州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县(市)卫生局直接上报州卫生局。必要时,州卫生局及时向省卫生厅报告。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公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做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报告具体要求按照省卫生厅有关规定执行。
4.网络直报
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专网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州、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报告后,应逐级审核,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四、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事发县(市)和州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各县(市)卫生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报告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州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县(市)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
1.各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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