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积石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孝文)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积石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积罚字〔2021〕 1 号
马孝文(临大高速LDKZ标配套砂石料加工厂):
地址:积石山县胡林家乡胡林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孝文
我局于2021年6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6月9日,临夏州生态环境积石山分局对临大高速控制标、8标砂石料加工点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加工点正在生产,生产车间东侧的两堆砂石料成品,一堆露天堆放,一堆遮盖不彻底;生产车间的西南侧的一堆成品砂石料遮盖不彻底;生产车间西侧的原料堆露天堆放;生产车间北侧的污泥遮盖不彻底。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责令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以上事实,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积石山分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生产承包合同1份、负责人马孝文、余勇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责令改正)的规定。
裁量结果:
1、情节较重,无后果,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 。
修正基准:
地区差异:三类,经济承受度:个体,补救措施:补救成效不明显,改正态度:立即改正
修正金额:叁万贰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裁量结果:
1、情节较重,无后果,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 。
修正基准:
地区差异:三类,经济承受度:个体,补救措施:补救成效不明显,改正态度:立即改正
修正金额:叁万贰仟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裁量结果:
1、情节较重,无后果,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 。
修正基准:地区差异:三类,经济承受度:个体,补救措施:补救成效不明显,改正态度:立即改正
修正金额:叁万贰仟元。
2.罚款(大写):叁万贰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积石山县人民政府或者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积石山分局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