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积石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积石山县中咀岭乡建材厂)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积石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积罚字〔2021〕 2 号
积石山县中咀岭乡建材厂:
地址:积石山县中咀岭乡马家咀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永俊
我局于2021年6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6月17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积石山分局工作人员对积石山县中咀岭乡建材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建材厂正在生产,厂区的煤渣未采取遮盖措施,露天堆放。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临夏州生态环境积石山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6月21日对你单位以临州环积罚告字【2021】2号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未提出申辩,未提出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责令改正)的规定。
裁量结果:
1、情节较重,无后果,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
修正基准:
地区差异:三类,经济承受度:个体,补救措施:补救成效不明显,改正态度:立即改正
修正金额:叁万叁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裁量结果:
1、情节较重,无后果,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
修正基准:
地区差异:三类,经济承受度:个体,补救措施:补救成效不明显,改正态度:立即改正
修正金额:叁万叁仟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裁量结果:
1、情节较重,无后果,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
修正基准:
地区差异:三类,经济承受度:个体,补救措施:补救成效不明显,改正态度:立即改正
修正金额:叁万叁仟元。
2.罚款(大写)叁万叁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积石山县人民政府或者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积石山分局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