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政策措施细化解读
一、关于城市城镇落户问题
坚决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甘政发﹝2020﹞31号)精神,全面放开我省所有城市落户限制,不设置任何条件,实现“零门槛”落户,坚决杜绝以稳定工作、稳定住处、居住期限等要求变相设置落户条件。具体操作中,按照下列类型登记:
1.本人或家庭成员已购买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的,凭本人申请、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房购买合同》等)落户;对落户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的,在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落户到房屋家庭户,如不同意,落户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公共集体户;
2.租住房屋(包括公租房)的,凭本人申请、身份证明、租房合同(公租房相关证明材料)落户,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公租房不需要)并签订到期迁出户口承诺书的可落户到房屋地址,如不同意,落户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公共集体户;
3.借住房屋的,凭本人申请、身份证明落户,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到期迁出户口承诺书的可落户到房屋地址,如不同意,落户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公共集体户;
4.有就业单位的,凭本人申请、身份证明、就业单位证明落户到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公共集体户;
5.无住房且未就业的,凭本人申请、身份证明落户到临时居住地派出所公共集体户。
二、关于农村籍大学生户籍迁回农村的问题
按照公安部“允许农村籍大学生、退伍军人等以实际居住、就业创业为条件自愿迁回原籍”的规定,对于申请将户籍迁回原籍的农村籍大学生,经过调查核实,确实在农村原籍经常性居住或在原籍创业的,可以迁回原籍,但已在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除外。
三、关于农村籍退伍军人户籍迁回农村的问题
按照公安部“允许农村籍大学生、退伍军人等以实际居住、就业创业为条件自愿迁回原籍”的规定,对于申请将户籍迁回原籍的农村籍退伍军人,经过调查核实,确实在农村原籍经常性居住或在原籍创业的,可以迁回原籍,但已被国家转业安置、逐月领取退役金等统一安置的除外。
四、关于民族成份更正的问题
办理公民民族成份更正,应有足以证明民族成份登记错误的原始户籍资料,包括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居民身份证编码簿、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其中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编码簿等由公安机关保存的由公安机关核查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申请人持有的由本人提供、公安机关审核。公民申请民族成份更正,由户籍地派出所受理、初审,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市(州)公安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