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275995295911/2023-49393 | 主题分类 | 积石山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积县政办发〔2023〕72号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9-18 | 发布日期 | 2023-09-18 |
标 题 | 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石山县2024年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石山县2024年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积县政办发〔2023〕72号
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积石山县2024年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及州驻县各单位:
《积石山县2024年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积石山县2024年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516号),《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的通知》(水节约〔2023〕245号)《甘肃省“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甘水节约发〔2022〕38号)和《甘肃省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行动实施方案》(甘水节约发〔2022〕503号)《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水节约发〔2023〕7号)《临夏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和中央提出的“节水优先”新时期治水方针的重要工作,是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把节约用水贯穿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加快实现从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从粗放用水方式向节约集约用水方式转变,从过度开发水资源向主动节约保护水资源转变,全面提升全社会节水意识,以水资源管理方式的转变倒逼生产方式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高效的水资源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对于促进全省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大力推动用水方式转变,全面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更好的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增强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和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全面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甘肃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甘肃省“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甘肃省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行动实施方案》以及省委、省政府深度节水控水工作要求,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把节水作为解决全省水资源短缺问题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以先进节水标准体系为导向,突出重点区域、抓好重点环节、落实重点任务,通过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不断提高用水效率效益,促进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水安全保障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节水优先、绿色发展。在更加注重节约用水的同时,服从当地发展战略的需要,加快形成节约资源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对标先进、深挖潜力。对标先进水平,建立节水标准体系,将节水贯穿到社会所有用水主体和各用水环节。综合采取法律、政策、行政、工程、技术、管理、经济等手段,挖掘节水潜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3.示范带动、重点突破。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产业结构和用水水平,着眼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建设节水示范区。强化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以点带面,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4.政府引领、两手发力。充分发挥政府在节水型社会建设中的引导、组织、协调和推动作用,规范和引导全社会用水行为,突出节水制度创新,完善节水法规体系,健全节水激励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全社会节水内生动力。
(三)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县域达标建设,促进群众自觉节水意识显著增强,县直相关单位及省州驻县各单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等用水户严格落实节水型社会评价各项指标,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评分达到《标准》85分以上(评价标准见附件),全社会节水取得明显效果。
三、主要任务
1.加强制度建设,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向控制,严格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既实行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项目验收单位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企业不予验收、不得投产。
2.完善用水计量,推广高效节水技术。县域内非农取水户均要安装计量设施,农业灌溉用水可采用量测设备计量取水量。推广喷灌、滴灌、管道输水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灌溉水利用率。鼓励工业企业依靠科技进步,积极研发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大力推广冷却、洗涤、高效循环用水、污(废)水再生利用等节水工艺和技术。
3.推进水价改革,不断完善节水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促进节水的作用,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深化工农业水权制度建设,实行总量控制,按照产品用水定额和灌溉用水定额,把指标细化分解。建立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落实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标准足额征收水资源费。
4.开展载体建设,树立节水标杆示范。要将节水型企业、公共机构、社区等节水载体建设作为达标建设的重点,提高节水型单位建成率。实施水效领跑者行动,注重节水标杆单位的示范效应,以典型引领建设工作。实行节水激励政策,加大对节水项目建设、节水技术推广的补贴、奖励等。
5.加强城镇节水,提高生活用水效率。科学制定供水管网改造技术方案,完善供水管网检漏制度,加强公共供水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县域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下(根据《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价标准》(CJJ92-2016),对10%的评价值进行修订,按照修订值进行评分)。全面推动公共场所、居民家庭生活节水器具的安装使用,新建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新建小区鼓励居民优先使用节水器具。
6.用好再生水,构建多元用水格局。在污水处理厂和企业广泛推广应用中水回用设备,加大污水收集和处理力度,加快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出台再生水替代新水优惠政策。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污水处理厂和企业应将再生水利用作为突破点,逐步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7.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居民节水意识。充分利用各种公共教育资源和网络媒体,开展深度采访、典型报道等节水宣传,普及水情和节水知识。加强节水教育培训,倡导节水行为,鼓励和引导公众自觉参与爱水、节水、护水行动,增强居民节水意识,形成节约用水的生产生活习惯。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9月18日-2023年10月31日)。县直及省州在积石山县各单位、工业企业要对照《节水型社会评价指标责任分解表》,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及早安排部署,广泛开展宣传。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23年11月1日-2024年5月31日)。各责任单位根据目标责任,明确本单位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总体目标、年度任务、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本单位节约保护水资源制度,对照《节水型社会评价指标责任分解表》,扎实开展相关工作,收集整理本单位及管辖企业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资料。要强化水资源管理,严格用水定额和计划,组织实施节水载体、节水项目建设,落实各项节水措施,提高城镇用水效率,加大再生水利用力度,完成年度达标验收工作。各责任单位在完成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汇总。
第三阶段:自评自验阶段(2024年6月1日-2024年6月31日)各责任单位要总结经验,持续发力,完成既定年度目标任务,县水务局要按照《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指标责任分解表》要求,对全县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进行自评考核(自评打分要达到85分以上)。自评达标后,由县水务局向上级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节水型社会实施方案或工作方案,自评分情况及逐项说明材料,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总结和相关影像资料。
第五阶段:州级验收阶段(2024年7月1日-2024年7月31日)。由县节水办申请州节水办对我县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进行技术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第六阶段:省级验收阶段(2024年8月1日-2024年9月30日)。州级评估达到标准要求后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于9月底前组织有关单位和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评估,形成技术评估意见。
第七阶段:验收备案阶段。省水利厅于2024年11月底前对通过技术评估的进行行政验收并公示,无异议的认定其达到《标准》要求,由省水利厅报送水利部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推动落实。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是落实“节水优先”方针的重要举措,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搞好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有序推进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提供有力组织保障。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以问题为导向。按照新时期治水思路,编制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县域节水型社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进度安排,狠抓工作落实,加强指导,强化监督,压茬推进,保证按时间节点要求,全面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
(二)建立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和公众参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水利、发改、工信、财政、住建、农业农村、科技、教育、质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优势,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形成全面推行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工作合力,形成科学规范、有力有效的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制度体系。社会公众参与是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关键,要培育和完善用水者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用水者组织的法律地位,使用水者组织在社会与经济活动中全过程参与用水管理。
(三)多方筹措,落实经费保障。节水工作是社会性、公益性较强的基础建设,要按照国家、集体、社会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节水型社会建设投资机制。一是积极争取国家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相关项目的投入,不同项目资金在符合基本建设报批的基础上,由相关归口单位负责审批,并予以及时划拨;二是县政府应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及时到位。县政府把建设节水型社会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提高各级政府预算内节水投资比重,使节水型社会建设有稳定的经济保障。三是积极探索市场机制筹措资金,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工业供水、污水处理等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并给予一定优惠政策。四是积极探索“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县级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给予资金补助。
(四)明确责任,严格考核监管。要结合其他各县市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强力推进我县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在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中,要突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要求。
附件:1.积石山县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节水型社会评价赋分表及责任分解表
3.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
4.说明
附件1:
积石山县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汪 源 副县长
副组长:马 彪 县水务局局长
成 员:马玉虎 县发改局局长
马 磊 县财政局局长
崔延楠 县住建局局长
何永明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马旭光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进祥 县民政局局长.
马雪俊 县工信局局长
任贵元 县教育局党组副书记
马玉强 州生态环境局积石山县分局局长
马玉杰 县商务局局长
强智玲 县文旅局局长
丁亚军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马阳龙 县科技局局长
窦永良 县水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马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日常事务。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附件2:
节水型社会评价赋分表及责任分解表
序号 | 评价指标 | 评价内容 | 赋分标准 | 标准分 | 责任单位 |
1 | 用水定额管理 | 严格各行业用水定额管理,强化定额使用 | 在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取水许可、计划用水、节水载体认定等工作中符合用水定额管理规定的,得8分; 发现(指在复核评估、评价年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同)一例不符合用水定额管理规定的,扣1分,扣完为止 | 8 | 水务局 |
2 |
计划用水管理 |
严格计划用水管理,推动计划用水管理全覆盖 |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数量占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数量比例达到100%,得8分;每低2%,扣1分,扣完为止; 发现一例计划用水管理不规范的,扣1分,扣完为止 | 8 | 水务局 |
3 | 用水计量 | 完善农业灌溉用水监测计量体系 | 北方地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率4≥80%,得4分;每低3%,扣1分,扣完为止; 南方地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率≥60%,得4分;每低3%,扣1分,扣完为止; 发现大中型灌区渠首和干支渠口门没有实现取水计量的,每处灌区扣1分,扣完为止; 发现有5万亩以上的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未实现在线计量的,每处灌区扣1分,扣完为止 | 4 | 水务局 |
序号 | 评价指标 | 评价内容 | 赋分标准 | 标准分 | 责任单位 |
3 |
用水计量 |
完善工业用水监测计量体系 | 工业用水计量率5为100%,得4分;每低2%,扣1分,扣完为止; 发现一例工业用水计量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发现有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工业企业用水户用水计量率未达到100%的,本项不得分 |
4 |
工信局 |
4 |
水价机制 |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和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际实施面积占全县灌溉面积比例达到80%的,得2分;每低1%,扣0.1分,扣完为止; 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办法的,得1分; 财政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资金的,得1分 |
4 |
水务局 |
实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 实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得4分;发现一例制度未有效落实的,扣1分,扣完为止 |
4 |
水务局 | ||
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 |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率≥90%,得4分;每低1%,扣0.2分,扣完为止 |
4 |
水务局 | ||
实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实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得4分;发现一例制度未有效落实的,扣1分,扣完为止 |
4 |
水务局 | ||
水资源税(费)征缴 | 按标准足额征缴水资源税(费),得4分; 发现一例未足额征缴,且未采取催缴措施的,扣1分,扣完为止 |
4 | 水务局 |
序号 | 评价指标 | 评价内容 | 赋分标准 | 标准分 | 责任单位 |
5 |
节水评价 |
节水评价制度落实情况 | 严格落实节水评价制度,得6分; 发现一例在水资源论证、相关规划编制等工作中节水评价应开展未开展或不符合技术、管理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
6 | 水务局 |
6 | 节水“三 同时”管理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间执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全部执行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得6分; 发现一例未落实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的,扣1分,扣完为止 |
6 | 发改局、住建局、水务局 |
7 |
节水载体建设 |
推进节水型灌区建设 | 通过省级复核确认的大中型节水型灌区面积占全县灌溉面积70%以上,得3分;占60%—70%(含)得2分;占50%—60%(含)得1分。其中,一个以上大中型节水型灌区通过水利部复核确认的,加1分 |
4 | 农业局 |
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 | 北方地区:重点用水行业节水型企业建成率≥50%,得4分;每低2%,扣1分,扣完为止; 南方地区:重点用水行业节水型企业建成率≥40%,得4分;每低2%,扣1分,扣完为止; 发现一例节水型企业建设不规范,未达到节水型企业相关标准的,扣1分,扣完为止 |
4 |
工信局 |
序号 | 评价指标 | 评价内容 | 赋分标准 | 标准分 | 责任单位 |
7 |
节水载体建设 |
推进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 | 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成率≥50%,得4分;每低2%,扣1分,扣完为止; 发现一例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不规范,未达到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相关标准的,扣1分,扣完为止 |
4 |
机关事务中心 |
推进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 | 北方地区: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2≥20%,得4分;每低1%,扣2分,扣完为止;南方地区: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15%,得4分;每低1%,扣2分,扣完为止; 发现一例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不规范,未达到节水型居民小区相关标准的,扣1分,扣完为止 |
4 | 住建局 | ||
8 | 供水管网漏损控制 | 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 | 按《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规定核算后的漏损率≤9%,得8分;每高1%,扣1分,扣完为止 |
8 | 住建局水务局 |
9 | 生活节水器具推广 | 全面推动公共场所4、居民家庭使用生活节水器具,强化水效标识管理 | 公共场所和新建小区居民家庭全部采用节水器具,得6分;发现一例不符合节水标准或不符合水效标识管理规定的,扣1分,扣完为止 |
6 | 住建局 |
10 | 非常规水 源利用 |
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 | 对具备非常规水源利用条件的用水户,在下达用水计划时配置非常规水源的,得2分; 发现一例应配置而未配置的,扣1分,扣完为止 |
2 | 水务局 |
序号 | 评价指标 | 评价内容 | 赋分标准 | 标准分 | 责任单位 |
10 |
非常规水源利用 |
再生水利用率 | 北方地区:再生水利用率≥20%,得6分,每低1%,扣1分,扣完为止; 南方地区:再生水利用率≥15%,得6分,每低1%,扣1分,扣完为止 |
6 | 住建局 |
11 |
节水宣传 |
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活动 | 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开展节水宣传活动,得3分; 开展节水宣传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等活动,每做一项得1分,最多得3分 |
6 |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水务局教育局工信局 |
12 |
加分项 | 节水激励机制 | 本级人民政府对节水项目建设、节水科技创新、节水技术推广应用、节水产业发展等出台补贴或其他激励政策,加2分 |
2 | 财政局 |
节水示范引领 | 县域内有企业、公共机构、产品、灌区被评为国家级水效领跑者的,加2分;被评为省级水效领跑者或省级节水标杆的,每个加1分;本项最多加2分 |
2 | 工信局科技局水务局 | ||
合同节水管理 | 每实施一个合同节水管理项目加1分,本项最多加3分 | 3 | 水务局 | ||
水权市场化交易 | 每实施一笔水权市场化交易加1分,本项最多加3分 | 3 | 水务局 |
附件3:
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辖市所辖区,设区市所辖区,县(县级市、自治县、旗)等节水型社会评价工作。经济开发区等区域的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可参照本标准进行评价。
二、必备条件
(一)制定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明确达标建设
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二)评价年县域用水总量和强度符合控制指标要求。
(三)评价年县域江河取水量和地下水取水量符合控制指标要求。
(四)评价年中央环保督察、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生态环境
警示片、中央巡视、国家审计、媒体报道等未发现节水重大问题。
三、评价内容
本标准评价指标共分12项,具体包括:用水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管理、用水计量、水价机制、节水评价、节水“三同时”管理、节水载体建设、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生活节水器具推广、非常规水源利用、节水宣传和加分项。12项评价指标细化为24项评价内容,详见《节水型社会评价赋分表》。
四、评价方法
(一)除标准特别指出之外,计算得分采用上一年的资料和数据进行评价。
(二)发现同一问题,涉及多个评价指标扣分项的,不重复扣分。
(三)总分85分及以上者认定为达到节水型社会标准要求。
附件4:
说明
[1]标准中涉及相关评价指标要求,应按创建当时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2]如遇缺项,则该项不得分,评价总分按照公式进行折算,折算公式为:评价总分=(实际总得分-加分项得分)×100/(100-缺项对应分值)+加分项得分。加分项不计入缺项。
[3]北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南方地区。
[4]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率是指有计量设施或者以电折水等间接计量方式的农业取水口灌溉取水量占灌溉总取水量的比例。
[5]工业用水计量率指工业用水计量水量与工业用水总量的比值。
[6]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际实施面积是指县级行政区自部署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来已实施的总面积。
[7]未实施水资源费改税的县域,对水资源费征缴情况进行评价赋分。
[8]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包括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和从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用水户。
[9]县域管辖范围内无大中型灌区,按缺项折算处理。
[10]重点用水行业节水型企业建成率指重点用水行业节水型企业数量与重点用水行业企业总数的比值。重点用水行业包括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食品和发酵等。原则上统计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企业;没有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用水行业企业,按缺项折算处理。
[11]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成率指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数量与公共机构总数的比值。公共机构包括县级机关和县直事业单位。
[12]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指节水型居民小区数量与居民小区总数的比值。居民小区是指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实行集中供水的城镇居民小区。
[13]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计算:[(公共供水总量-城镇公共供水注册用户用水量)÷公共供水总量]×100%-修正值。公共供水注册用户用水量是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注册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计费用水量和免费用水量。计费用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免费用水量指无偿使用的水量。
[14]公共场所是指公用建筑物、活动场所等。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规定加施水效标识的产品。
[16]再生水利用率指再生水利用量与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水量的比值(指市政处理部分,不含企业内部循环利用部分)。再生水指污水经过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再次利用的水。
原文下载: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石山县2024年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解读链接:《积石山县2024年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