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275995295911/2024-49396 | 主题分类 | 积石山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积县政办发〔2024〕1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3-15 | 发布日期 | 2025-02-25 |
标 题 | 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石山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相关工作的通知 |
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石山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
积石山县6.2级地震发生后,全县农村住房出现大面积不同程度受损,已由住建部门以A、B、C、D级做出房屋鉴定。2018年积石山县自然资源局完成全县农村房地一体地籍调查工作,并建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2020年县人民政府印发《积石山县房地一体调查工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意见》(积县府发〔2020〕105号),组织开展全县农房颁证工作。为明确农房颁证相关事宜,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入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相关事宜
对已经纳入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地籍库的农村住房,坐落位于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地震断裂带100米范围、政府已发布公告准备征迁范围及城镇规划区内与规划用途不符等情形的,不予发证;对已经纳入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鉴定为A、B级的农村住房,坐落不在以上范围和情形的,继续按照《发证意见》发证;对已经纳入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的农村住房,经鉴定为C、D级的,暂停发证。
根据《发证意见》规定“我县宅基地的批准面积为267平方米,对超过批准面积的经处罚后暂时保留使用的,超过部分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中注明批准建设面积和超占面积。”“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经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认定,可以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可对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违法超占部分应在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占面积,超占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因此,对已经发放不动产权证的农村住房,住建部门鉴定为C、D级的,灾后原址重建或翻建的一律按照批准面积修建,不得超出批准面积,超占面积必须予以拆除,若违反规定新建面积超标,一律不予规划验收。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267平方米的,按照地籍调查测绘面积原址修建,不得扩建挪建。住房经建成验收后,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
二、关于未纳入房地一体调查数据库农村住房发证相关事宜
对在2020年7月前已经建成,未纳入农房发证数据库的农村住房,符合村庄规划和一户一宅等情形的,原址重建农村住房应按农业农村部门最新规定及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面积建设。关于申请新建宅基地面积,请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每户宅基地面积0.3亩标准审批,自然资源部门受理申请新建宅基地规划用地按照0.3亩标准面积审核。
三、集中安置搬迁原住宅复垦后不动产证办理意见
农村居民集中搬迁安置后,原农村住房按照相关规定或协议住房已经拆除并且宅基地已复垦,房屋所有权已灭失,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