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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15-09-22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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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县政办发〔2015〕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2015年为民办实事总体要求,根据《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临夏州2015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农村五保供养及省级补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2015〕109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结合我县实际,提高我县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标任务

(一)农村低保。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提高11%,由2193元/人提高到2434元/人,月人均补助水平由116元/人增加到129元/人。具体类别标准为:一类从每人每月2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80元;二类从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三类从每人每月1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5元;四类保持原有标准不变,每人每月80元。

(二)城市低保。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提高10%,由每人每月348元提高到383元,人均补助水平由每人每月297元提高到328元。

(三)农村五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3110元提高到4114元。

二、时间安排

本次提标于2015年4月份启动,6月底全面完成。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补助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操作规范。各乡镇要按照州县有关文件精神,做细做实基础工作,全面做好新申请和已保障家庭经济核对,规范操作规程,扩大评议范围,严格审核审批,加大公开公示,切实提高保障对象的准确率。

(二)落实补助水平。各乡镇和县民政部门要按照“保主保重”原则,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按新标准全额补助,差额保障对象按新标准与家庭收入之差,严格实行补差发放。农村低保重点提高一、二类保障对象,确保农村一、二类低保户实现政策性脱贫。严格执行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4114元。

(三)强化动态管理。各乡镇要进一步靠实政府低保工作主体管理责任,全面落实定期报告和定期核查制度,严格核查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家财产变化情况,会同县民政局核对中心及时核销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低保,认真落实城乡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中制度的有效期管理办法,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促进低保政策公平公正实施。

(四)加强监督检查。县民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力量深入基层,适时跟踪督促工作进展,重点检查指导提标时间、保障标准、补差水平、配套资金到位和提标资金发放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保障按期完成提标任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201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