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石山县“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积石山县“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
积石山县“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要求,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改善全州大气环境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淘汰尾气排放不达标“黄标车”和老旧报废机动车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55号)、《甘肃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4〕149号)及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甘肃省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建〔2014〕431号)、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临州办发〔2015〕21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采取强制淘汰、适当补贴、治理升级、禁行限行等措施,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确保到2015年底淘汰全县2005年底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县范围内的“黄标车”,完成州上下达的年度“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
二、工作内容
(一)“黄标车”定义
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的有关规定,“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国Ⅲ标准)的柴油车,此类机动车发放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黄标车”年限分类标准为:
1、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
2、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3、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4、2001年9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5、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轻型载客汽车;
6、2009前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
7、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二)“黄标车”提前淘汰期限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期间,凡在全州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黄标车”,自愿提前淘汰,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具有报废、回收、拆解资质企业出具的报废手续的“黄标车”,享受提前淘汰财政补贴。
“黄标车”使用年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辆按规定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三)补贴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黄标车”,提前淘汰不享受财政补贴: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述的“黄标车”。
2、距离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内的“黄标车”。
3、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
4、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5、非我州注册登记的“黄标车”。
6、未交授州内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公司进行回收拆解的“黄标车”。
7、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四)补贴标准
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补贴限额标准为:重型载货车18000/辆,中型载货车13000/辆,轻型载货车9000/辆,微型载货车6000/辆;大型载客车18000/辆,中型载客车11000元/辆,小型载客车7000元/辆,微型载客车5000元/辆。
载货汽车提前淘汰时间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5年(含5年)以上且提前淘汰的,按补贴限额标准全额补贴;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5年(不含5年)且提前淘汰的,按补贴限额标准60%给予补贴。
载客汽车提前淘汰时间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4年(含4年)以上且提前淘汰的,按补贴限额标准全额补贴;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4年(不含4年)且提前淘汰的,按补贴限额标准60%给予补贴。
无使用年限限制的非运营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等“黄标车”提前淘汰的,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补贴限额标准全额补贴。
(五)办理提前淘汰需要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2、甘肃省“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资金申请表。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
4、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复印件三份,留原件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验原件)。
6、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7、经联合审核后2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按照银行账户转账方式核拨补贴资金。
三、资金来源
省、县(市)财政按补贴标准的50%比例分别承担提前淘汰“黄标车”的补贴资金。提前淘汰“黄标车”的补贴资金由县(市)财政先行兑付,省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在第二年清算。每年2月底前,由州财政局统一将上一年各县(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兑付情况总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应承担的补贴资金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测算下达。
四、职责分工
县环保、商务、公安、财政部门设立提前淘汰“黄标车”联合服务窗口,为车主办理申请、审核、发放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对符合补贴政策的,经车主签名和各部门签字盖章后,由县财政部门核拨补贴资金;不符合补贴政策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环保部门牵头负责提前淘汰“黄标车”综合协调;核定申请补贴车辆是否属于提前淘汰“黄标车”范围,对提交的甘肃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材料进行审核签注;按照国家要求,核查核算“黄标车”氮氧化物削减量。
(二)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提前淘汰“黄标车”回收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拆解车辆档案;审核确认申请补贴的车辆是否已纳入中央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范围;对甘肃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签注。
(三)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提前淘汰“黄标车”注销登记手续,对申请补贴车辆的强制报废日期、车辆所属辖区、车辆类型、车辆车型等进行审核签注。
(四)财政部门负责审查注销车辆是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的机动车;筹措补贴资金,并对甘肃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材料进行终审,核拨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上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积石山县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工作进展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建立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抓好落实,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按各自职责全力支持“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
(二)开展专项整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淘汰尾气排放不达标“黄标车”和老旧报废机动车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由公安、环保、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开展道路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通行车辆的管理,重点抽检列入高排放车型目录的在用车辆排气污染状况,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而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依法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在县城区划定“黄标车”和无标车限行区域,在限行区域内推广设立电子执法系统,对进入限行区的“黄标车”和无标车进行实时抓拍并依法处罚等措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规和实施“黄标车”淘汰更新工作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群众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争取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研究处理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提高公众参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积极性。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各县长、督学,办公室各主任 存(二)
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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