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州驻县各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省州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放管服”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和企业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业专业化发展,促进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提升,发挥社会组织和企业的独特优势,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公众需求和市场发育程度,合理界定并积极拓宽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积极探索,积累经验,逐步推进。
(二)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确保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三)强化管理,注重绩效。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预算绩效管理理念贯穿于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全过程,强化部门支出责任,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控制降低公共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注重结果应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与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社会组织管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制度相衔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体系,努力构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管理规范、高效运转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三、主要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他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承接主体的基本资质条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承接购买服务的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移交社会力量承担,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监护支持、公示监督、动态管理和救助政策咨询、宣传等工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
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残疾人基本公共等服务,开展业务培训、政策宣传、家庭调查、对象排查、信息核实、动态管理、评估鉴定、绩效评价等工作;
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寻亲助返、行为矫治、监护支持、心理疏导、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维权援助等服务。
(四)购买程序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项目计划,随同部门预算一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公示购买信息。购买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要及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3、确定购买方式。购买主体应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4、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与购买方式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底、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将购买合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5、实施购买服务。承接主体要认真履行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等达到预期目标。购买主体要按照购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组织履约验收,验收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当将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资金管理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者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不得超过中央、省级当年下达的困难群众补助资金总量的2%用于政府购买服务(临州民发[2018]147号)。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及购买主体支付意见后直接支付到承接主体。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六)绩效管理
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究制定,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审办法,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责,监督部门保障的要求,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提高公共服务供给保障能力的需要,负责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安排。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政府现有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合理界定,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工作。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负责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格审查,培育和壮大社会力量。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三)加强服务职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步伐,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社会救助服务职能,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资源统筹、综合施救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统筹优化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确保责任和人员落实到位。乡镇应明确承担社会救助工作职责的机构和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由政府建设运营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乡镇敬老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
(四)充实工作队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县乡村三级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合理配备乡镇社会救助协理员,乡镇辖区户籍人口2万以下的配备不少于1名、2万至3万人的配备不少于2名、3 万人以上的配备不少于3名,完善待遇保障机制,确保队伍相对稳定。每个建制村和城市社区至少落实1名工作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工作,明确定岗定责,按规定落实津贴补助或工资待遇。鼓励从返乡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和村(社区)干部中选用爱民敬业、年富力强的人员从事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优先选用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或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经办服务能力。
(五)严格监督管理。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明确部门职责,依法实施综合监管,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做好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解读链接:https://www.jss.gov.cn/jss/zfxxgk/fdzdgknr/zcjd/bmzcjd/art/2022/art_88af51779e06476895ecc2267bad7bf2.html
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