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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来源:县政府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15-09-17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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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4〕16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面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能力,保障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近年来,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已接近道路交通事故总数的40%,而且呈递增趋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存在路况差、车况差、安全意识差、交通秩序差和事故多、隐患多以及管理缺失等突出问题。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改善农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建立完善“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实现工作有人做、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切实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失控漏管的问题。

二、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一)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安委办〔2011〕50号,以下简称《规划》)有关要求,县市区、乡镇政府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主体责任,县市区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责主抓。乡镇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履行本行政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站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兼任,工作人员从现有乡镇干部中调配解决,统一称作“交通管理员”。行政村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主任由村干部兼任,确定专人专司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工作人员统一称作“交通安全协管员”。交通管理员和交通安全协管员数量根据辖区人口、道路、车辆和驾驶人数量等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量大小确定。

(二)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负责监督管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完善辖区机动车和驾驶人基本信息等工作台账,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摸排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在重点路段设置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纠正、制止、劝导交通违法行为,保护交通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负责管理本行政村车辆、驾驶人基础信息,建立台账,入户开展宣传教育,在村口进行交通违法行为检查、提示、劝导,督促新购机动车的所有人办牌办证,无证的村民参加培训考试,有牌有证的按期检审验。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行政村道路安全管理室及其工作人员,不承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职责。

(三)落实农村道路监督管理经费装备。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每年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给予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和行政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基本工作经费保障。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专职交通管理员基本经费和行政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补贴经费纳入县市区、乡镇财政预算,市州财政予以补助,县市区政府负责配置必需的办公设备和执勤执法装备,乡镇政府提供日常办公和执勤执法保障。

(四)建立健全乡镇交警中队。按照《规划》关于“平均2个乡镇设置一个乡镇交警中队”的要求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精神,各县市区按照2个乡镇设置一个交警中队、每个交警中队不少于5人的标准建立健全公安交警队伍。乡镇交警中队为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派出机构,依法管理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人财物由县级财政全额保障,所需人员按照人民警察的条件,从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中解决。

三、改善和提高农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

(一)完善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各地政府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65号公告)的规定,加大农村道路安全改造力度和交通安全设施投入,在本级财政中安排资金以及从车购税、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生命安保工程”建设资金,用于完善农村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改善农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重点改造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和学校、幼儿园门口路段,设置反光镜、防撞墙、防撞墩、波形防护栏、减速带等安全设施,增加让行、减速标志标线以及三级以下山区道路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的禁令标志。对农村道路要进行全覆盖排查,在2016年底前完成道路安全隐患、事故多发点段的治理。今后乡镇、行政村的沥青及水泥公路建设项目,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和学校、幼儿园门口路段必须同步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二)统筹发展农村客运交通。各地政府要建立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制度,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客运发展。要按照《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的规定,将运行农村线路的客运车辆全部纳入成品油价格补贴范围。要本着“开得起,留得住,有效益”的基本要求,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农村道路客运经营,在稳定现有城乡道路客运的基础上,大力推行以公司化管理为主导的农村道路客运多元化管理模式,重点发展县到乡镇、乡镇到乡镇、乡镇到行政村、行政村到行政村的支线客运,建立布局合理、畅通有序、安全便捷的农村道路客运网络,提高农村道路客运覆盖率。2016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农村道路全部开通运行客运车辆,所有乡镇建有等级客运站,所有具备条件的行政村设置客运班线停靠点或者招呼站。

四、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责任体系。市州、县市区每季度召开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的要求,认真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抓紧制定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管组织的建设标准和相关工作制度,部署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各自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实施办法。

(三)切实加强监督考核。各地要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要求,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综治“平安建设”工作考核内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考核,及时督导整改问题,评价结果与领导班子考核、职务调整、职级晋升、评先创优相挂钩。

(四)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对农村道路发生的较大以上交通事故,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第25号)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依法追究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各地政府要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加强事故源头预防工作的重要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并按照农村地区驾驶员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的标准,将宣传教育经费支出纳入财政予以保障。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互联网站要按照全年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及版面不少于年度发布商业广告比例的4‰的要求,将交通安全公益广告纳入新闻媒体宣传计划,促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

本次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原则上在不增加编制、不增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的前提下进行,确需增设机构的按程序和权限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