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三、四类低保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
(积县政办发〔2017〕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甘民电〔2017〕10号)和有关会议精神,农村三、四类低保对象补助标准要与省级补助标准相一致。因我县补助标准高于省级补助标准,现进行如下调整:
一、调整类别
按照县政府办《关于做好2017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特困供养省级补助标准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积县政办发〔2017〕14号),我县农村三类低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15元,四类低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均高于全省补助标准。现将我县农村三类低保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15元调整到84元,四类低保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0元调整到58元。
二、时间安排
本次农村三、四类低保补助标准调整工作要求于2017年7月20日前全面完成,第三季度农村低保金按新标准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要加大工作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栏、张贴告示、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低保政策宣传活动,积极引导群众参与支持三、四类低保补助标准调整工作,让低保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扎实做好各项政策宣传及解读工作。
(二)严格操作规程。各乡镇要不断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全面落实“3+1”综合测评认定办法,扎实做好已保障对象和新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调查、家庭财产核查、家庭收入核算、长期公示制度等重点环节的落实,杜绝以民主评议票数多少定对象的“粗放式”做法,确保操作规范、对象认定精准,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强化动态管理。各乡镇要进一步靠实政府低保工作主体管理责任,全面落实定期报告和定期核查制度,严格核查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家财产变化情况,会同县民政局核对中心核销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低保,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促进低保政策公平公正实施,并将退出花名和拟保花名按程序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备案。
(四)完善档案资料。各乡镇要及时更新保障对象的基本信息,确保户口簿、保障证、花名册、一折统(农行卡)信息相一致,并按要求建立电子档案,在完善当年保障对象各类档案的同时,要完整保存往年低保资料,确保有案可查。并按审批的花名及时更新低保信息系统,与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有效衔接。
(五)加强监督检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力量深入基层,适时跟踪督促工作进展,重点检查指导提标时间、保障标准、补差水平、配套资金到位和提标资金发放执行情况,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列出清单、明确责任、限定时间、销号整改。要保证按期完成调标任务,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