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招商引资 > 投资政策

临夏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来源:县政府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2-02-18 10:52
字号:
收藏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破解招商引资难题,促进外资增长,助推脱贫攻坚及中国光彩事业临夏行,提升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实行非禁即入,放宽准入条件,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除禁止准入类项目外,均纳入招商引资范围,向社会开放。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第二条 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

第三条 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所列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止,后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按期建成投产的生产性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财政给予专项奖励,奖励额度按其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前三年每年奖励100%,后两年每年奖励50%。

第五条 鼓励各类百强企业和临商乡贤投资建设文化旅游、食品生产及民族用品加工、劳务三大“百亿”产业,实行“一项一策、一县一策、一园一策”,有效推进项目落地建设。

第六条 认真落实甘肃省招商引资项目省级奖励办法,积极申报争取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上,由省政府分别给予投资企业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奖励资金。同时,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县(市)政府及开发区完成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工作,积极申报争取水、电、气价格方面给予最大优惠。

第七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民营500强及行业百强等大企业大集团和行业协会组织到临夏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者将上述机构注册在临夏州的,根据其对地方税收贡献大小,在土地、财政奖励、行政收费等方面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幅度视项目情况一事一议。

第八条 鼓励社会参与招商,对从州外成功引进生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产运营后,进行一次性奖励。引进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7万元;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以下的奖励15万元;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对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以上奖励办法额度提高一倍。

第九条 凡引进固定资产在5亿元以上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国内行业前5强企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除享受其它奖励政策外,项目建成运营后,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对引进国家专利技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及新产品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经州、县(市)科技部门审核,属于国家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属于省级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凡在第一时间为各级招商部门,提供企业资料、项目信息,因为自身原因未参与项目考察、论证、洽谈、签约的,但通过各级政府及招商部门努力,所推介企业项目最终在临夏落地投资成功的,按照项目对应奖励额度的10%作为信息奖,奖励信息提供人。第一时间信息的确定以州、县(市)招商局登记备案为准。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审批环节并联办理,即建立项目审批一条龙服务机制,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对《甘肃省政府核准和投资项目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零审批”,由企业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对企业的服务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省、州、县(市)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按规定可以减免的规费按程序报批减免。

第十三条 对引进的亿元以上项目,围绕中央对于“三区三州”的特殊政策,项目所在县(市)制定具体支持措施;在基础设施配套,国家、省上产业扶持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按照“六个一”的工作机制,全力推进项目落地建设,即“一个重点项目、一名责任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套工作班子、一套工作方案、一抓到底”。

第十四条 将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纳入全州人才引进计划。为境内外投资者和企业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入托、就业、社保、户籍、住房、交通、医疗等方面提供保障和便利服务。按照企业需求提出申请,定向选派熟悉业务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到企业开展挂职帮扶。

第十五条 加大企业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将技术技能提升补助申领条件放宽,由企业在职职工参保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对组织16至24岁的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人员企业,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等相关支出。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企业实行统一挂牌制度,由州招商局和县(市)政府共同颁发“招商引资企业”证牌,企业凭证享受各种优惠和服务。

第十七条 各类奖补资金纳入州、县(市)年度财政预算,对符合条件的要按期足额落实,确保政策的有效性。本政策涉及的奖励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对于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奖励标准以企业固定资产账目和统计、审计、财政、招商等部门共同审定的为准,临夏经济开发区奖励资金由州财政承担,其他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县(市)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 本政策如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或因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对不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未严格履行承诺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本政策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州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