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大居民:
婚姻登记是民政部门对婚姻关系进行依法确认的行政行为,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婚姻登记信息化质量,夯实婚姻登记“全国通办”工作基础,完善或纠正当事人婚姻登记系统信息,在方便居民异地结婚登记的同时,切实解决居民在不动产交易登记、户口迁移、生育登记、财产继承、社会保险申领等民事活动中,因无婚姻证件或证件信息不全(错误)给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等问题,为了方便群众办事,积石山县民政局决定,集中开展结婚证补领、补办和完善结婚登记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当事人在原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但结婚证遗失、损毁、信息不全、错误以及因历史原因导致原始档案数据缺失,且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过结婚登记证的。
2.双方当事人婚姻档案、结婚证件与本人户口、身份信息不一致的。
3.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军人,婚姻登记证上身份证件号码栏填写为军人证件号码,需要变更为身份证号码的。
1950年5月1日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至今均未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1.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并携带夫妻双方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居民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原件以及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如二人户口未在同一户口簿,须提供加盖查档机关查档专用章的原结婚档案复印件,如无原结婚档案的须提供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档案情况说明及村(居)委会或者单位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2.当事人身份证与户口簿登记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先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更正信息或换领证件。3.现役军人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且所有证件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先到派出所或部队更正。
4.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本人盖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A4版正反面);为集体户口簿的,应当提供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页。不能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的,可提交盖有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公章(红章)的集体户首页复印件。集体户个人页原件应载明户籍地址、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等完整个人信息。
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并携带双方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红底),同时提交乡(镇)村两级或者单位出具的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证明。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欢迎广大居民相互转告,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办理。如有疑问,可拨打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积石山县民政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