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积石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积石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积罚字〔2020〕 3 号
积石山县进军建材厂:
地址:积石山县居集镇深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主麻
我局于2020年1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11月4日,州生态环境局积石山分局工作人员对积石山县进军建材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建材厂正在生产,窑顶西侧有一堆煤渣未采取遮盖措施,露天堆放;厂区生产车间的西侧有一堆煤渣,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州生态环境局积石山分局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责令改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裁量结果:
1、情节较重,无后果,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修正基准:
地区差异:三类,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完全消除违法后果,改正态度:立即改正
修正金额:叁万贰仟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叁万贰仟元。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积石山支行 户名:积石山县财政局单一账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积石山分局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