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组配分类

    • 单位领导
    • 单位职责
    • 机构设置
    • 综合政务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依申请公开

县审计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相关要求,为了更好地提供与我局业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们编制了《积石山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此《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审计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领导分工情况。

2、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审计违法举报电话。

3、数据发布

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月报和审计信息等。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信息,积石山县政府门户网站、审计年鉴公开等载体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信息,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有特殊情况的,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

(一)公开范围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审计信息。

(二)受理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积石山县审计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点:积石山县政府旧三综合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7721733

  真:0930-7721733

邮政编码:731700

电子邮箱:maziying521@126.com

(三)申请方式

审计局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积石山县审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以及法人证书等其他证明文件。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积石山县审计局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通过审计局电子邮箱索取《积石山县审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我局,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四)申请处理

审计局收到申请后,将在接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对于申请内容不清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审计局处理信息公开查询的有关申请的受理时限为接到申请起的2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审计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审计局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受理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保密的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公开的,在受理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在受理时限内以电子邮件或者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公开其所需的信息。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积石山县审计局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930-7721912

通信地址:积石山县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7317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积石山县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7721912

通讯地址:积石山县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731100


单位职责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审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临夏州委办公室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办发〔2019〕12号)和中共积石山县委办公室、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县委办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审计局是县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接受县委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审计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审计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相关工作,负责处理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接受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
    第四条 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州及县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监督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协调处理县委审计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

   (三)拟订全县有关审计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似订本县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规、章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四)向县政府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五)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3.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

4.国家财政投资和以国家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县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及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责和损益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6.县直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农业资金、资源环保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按规定对县管领导干部、县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七)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十)实施对国家财政投资和以国家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稽查。

(十一)承担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相关职责。

  (十二)加强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三农”资金、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十三)加强对城乡低保、新农保、新农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十四)实施党委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

(十五)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环境保护和各项工作任务。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联系方式:0930772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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