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查找积石山乡村振兴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积石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范围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各类乡村振兴工作开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非涉密类信息。主要包括:
1.中央、省、州、县乡村振兴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
2.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
3.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
4.全县东西部协作资金分配情况;
5.县乡村振兴局“积乡振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6.县乡村振兴局年度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8.非涉密的县乡村振兴局重大活动。
7.非涉密的县乡村振兴局全体会议。
8.县乡村振兴局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公开方式
本机关信息将主要通过县政府网站(http:/www.gsjishishan.gov.cn/)公开,同时结合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
1.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县乡村振兴局综合股
办公地址:积石山县乡村振兴局综合股办公室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7721748
传真号码:0930-7721748
通信地址:积石山县乡村振兴局综合股办公室
邮政编码:731700
电子邮箱地址:fpb0930@163.com
2.申请方式
向县乡村振兴局申请获取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积石山县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官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乡村振兴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乡村振兴局综合股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积石山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县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信息,县乡村振兴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乡村振兴局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