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组配分类

    • 单位领导
    • 单位职责
    • 机构设置
    • 综合政务
    • 涉企优惠政策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依申请公开

县工信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积石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精神,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一)公开主体:县工信局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工信局机关各股室。

(二)公开范围: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权利人可以在积石山县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积石山县工信局办公室查阅。

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工信局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3.非涉密的县工信局工作会议内容。

4.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5.县工信局机构职责、领导班子分工等信息。

公开形式:

1.积石山县人民政府网

2.县工信局查阅

3.其他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工信局办公室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积石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积石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申请方式

向县工信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积石山县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工信局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工信局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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