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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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领导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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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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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依申请公开

县医保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地方志信息公开服务,方便社会各界地方志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内容

机构信息、法规文件、规划计划、工作动态、参保缴费、参保资助、异地就医、“一站式”结报等。

二、公开办法

(一)公开范围。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医保领域信息和部门动态信息,在县政府网站设置的栏目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政府网站查阅。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网址:积石山县政府网站。

(三)公开时限。各类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受理机构

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积石山县医疗保障局政务服务股,办公地址: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北滨河路统办楼8楼。联系电话:0930-7721192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填写《积石山县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受理机构申请获取申请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积石山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申请处理。本单位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公开流程

(一)县医疗保障局分管领导负责对医保政务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事项进行审核。

(二)县医保中心、县医保局各股室负责人负责管辖范围内政务公开信息的审核。

(三)县医保中心、县医保局各股室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填写《积石山县人民政府网站上传资料审批单》。《审批单》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县政府网站下载。

(四)县医保中心、县医保局各股室负责人审核后的政务信息,由县医疗保障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相关股室信息员负责上传县政府门户网站,并报送县医疗保障局政务服务股登记备案。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教育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政府办公室或监察机关反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积石山县医疗保障局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拟订我县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起草相关县政府规章草案。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和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指导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十)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州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县医疗保障局应深入推进减政放权,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三)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930772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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