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组配分类

    • 单位领导
    • 单位职责
    • 机构设置
    • 食品药品
    • 双随机一公开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依申请公开

积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积石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积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1.积石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能及权责清单。

2.积石山县市场监管局领导介绍及工作分工。

3.积石山县市场监管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4.积石山县市场监管局有关执法依据及规范性文件。

5.有关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规定。

6.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7.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主要在积石山县人民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发放便民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并积极运用政务微信、今日头条等新媒体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积石山县市场监管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受理机构

积石山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积石山县吹麻滩镇惠民路9号一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7721546。

传真号码:0930-7721546。

邮政编码:731700。

电子邮箱:jssxscjgj@163.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积石山县市场监管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积石山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jss.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3.审查

收到《申请表》后,积石山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转办

积石山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不能直接回复的,应根据职责分工,提出转办意见,分送相关股室、下属事业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股室、单位办理的,应明确主办股室、单位。

5.答复

承办股室、下属事业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积石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积石山县市场监管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积石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积石山县市场监管局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6.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积石山县市场监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积石山县市场监管局的咨询电话联系相关申请事宜。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积石山县市场监管局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积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2.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示范文本.doc


                                                                                            

单位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质量强县、商标兴县、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

实施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主体。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指导开展相关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指导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质量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 管理县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管理有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实施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医药)、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含中药、民族医药)、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相关地方性法规、县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药品零售(除零售连锁总部)、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零售环节、医疗器械经营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及特种药械。审查县级媒体刊登播放、发布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

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依职责指导实施其他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医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角度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技术监督。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审核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样检验工作。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职业药师制度。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管理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推进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和执法监督工作。管理本辖区工业标准化和服务业标注化工作;管理本辖区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批准发布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对依法授权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战略,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创造和运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十八、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专利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食盐专营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县食盐市场监督执法、组织核发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和批发许可证等职责。

二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二十一、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任务。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

(一)将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物价局、县科学技术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专利管理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提高全县地方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三)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面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四)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六)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子以协助。

(二)与县工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工信局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食盐供应,负责盐业行业管理应急预案、落实食盐储备制度。县市场监管局承担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食盐专营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县食盐市场监督执法、组织核发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和批发许可证等职责。

(三)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动物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植物、动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工作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不安全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联系方式

   办公室电话:09307721546  传真:0930772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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