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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石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来源:县政府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18-11-28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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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8〕18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州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州府发〔2018〕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

(二)坚持制度机制有机衔接的原则。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匹配的养老保障机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参保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

(三)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先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后批准征地的机制。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

(四)坚持“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足额安排。

(五)坚持补贴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做到用地单位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

(六)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政府筹集参保缴费补贴与个人参保缴费相结合,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二、适用范围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的被征地农民(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本地常住户籍、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在册人口),适用本方案。

(二)本方案实施前,已按照《临夏州贯彻落实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方案》(临州府发〔2012〕127号)享受政府补贴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费用筹集

(一)各项目单位须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筹集的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足额安排。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按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亩数提取预留,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三)每次征地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标准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征收土地比例。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未发布前征地的,按上上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上浮13%进行测算,数据公布后再多退少补。征收土地比例为本次征地亩数除以原有承包土地亩数。

(四)征收土地比例相同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一致。

(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 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县、乡镇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时,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和监督落实工作。凡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测算资金未足额预存到账的,县人社、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一律不予通过审查确认,乡镇一律不予组织上报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报件,县人社部门不予通过审查,县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审核转报。

(六)在征地报批前,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单位,根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地亩数、承包土地亩数等,将确定的征地人数和失地比例报县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测算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测算金额,由用地单位一次性足额划入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属县、乡镇人民政府收储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测算补贴资金,资金测算后由县人民政府将补贴资金划入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

(七)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告知人社部门,并会同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对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含利息),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和人社部门确认,出具同意退款通知书后,由县财政部门将预存补贴资金全部退还用地单位。

四、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和审核

(一)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时,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对象、人数和征地面积比例、补贴金额预存和审核工作。

1.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并填写《积石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附表1),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2.乡镇政府对《积石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审核后,送县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面积、征收土地面积、涉及人数、失地比例进行审核认定后,由县社保经办机构为符合参保条件人员测算参保缴费补贴,填写《积石山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表2)和《积石山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缴通知书》(附表3),送县人社部门确认后,将《积石山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测算表》和《积石山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缴通知书》分别下发给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

3.经人社部门确认,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对本次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4.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后,按照《积石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测算表》测算的补贴资金金额和《积石山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缴通知书》的缴费账户,足额预缴参保缴费补贴预留资金。

5.县人社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反馈的缴费凭证,开具《积石山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审核意见》(附件4)。

(二)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以及费用筹集等情况,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和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县人社部门对项目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需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县人社部门审核;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州人社部门审核;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州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省、州、县人社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由国土资源部门将审核意见按要件存档。

五、参保程序

(一)参保险种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按照自身条件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二)参保补贴对象确认

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经县农业部门和国土部门审核,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县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时间以用地批复日为准。

(三)参保补贴发放

1.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外出务工等非征地原因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2.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参保缴费,每年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划拨12%,个人缴纳8%, 缴费补贴资金划完后,由个人负责缴纳全部费用。

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4.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和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在校学生,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账户,待其退役和符合参保条件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时,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填写《积石山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清退明细表》(附表5),将剩余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时,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填写《积石山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明细表》(附表6),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随关系转移,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划拨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6.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待遇享受年龄时,缴费补贴资金仍有剩余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7.被征地农民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期间死亡的,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填写《积石山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清退明细表》,将其预存个人账户剩余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8.被征地农民因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死亡等参保信息变化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变更或注销手续。

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六、资金管理

(一)县财政部门要设立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并及时将已到账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书面告知县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征地人数、征地次数管理预存资金。被征地农民选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财政部门应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报送的资金使用申请,及时将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资金划拨至相应社保专户。

(二)县社保经办机构要设立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支出账户,建立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个人账户,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支出和预存资金剩余部分的结算。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预存账户管理、支出账户管理、审计监督按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七、职责分工

县发改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县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审核;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做好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征地面积、涉及人数,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和监督落实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土地承包面积界定、核实和失地比例确定;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的认定和公示,并做好被征地农民相关政策的宣传。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县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日常工作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乡镇和部门进行整改,对目标责任考核不达标的乡镇,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并进行问责。

    (二)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序推进、落实到位,县政府成立积石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人社、发展、国土资源、农业、财政、审计、住建、民政、公安、社保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负责具体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实行月报告制度,各乡镇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在每月底之前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乡镇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情况。

(三)对违反“先保后征”原则,致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无法落实的,实行严格问责。对本实施方案明确规定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因职责履行不到位、敷衍塞责、落实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批复工程概算的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仍按原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办理参保手续。

(二)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2月14日起实施。

附件:

1.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附件1256.xls

2.附件3.docx

3.附件4.docx


解读链接:https://www.jss.gov.cn/jss/zfxxgk/fdzdgknr/zcjd/bmzcjd/art/2022/art_88af51779e06476895ecc2267bad7bf2.html